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