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