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