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