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

(四)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五)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