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巡查、测评学校以及周边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的安全影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防护设施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的警示标志等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学校。
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的安全巡查,在易发生溺水的行人日常通行地段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