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效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