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