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效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四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四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