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系安全带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停车的;

(三)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