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有效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未减速通过施工作业路段的;
(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