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通行的;(二)不按规定驾驶的;(三)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六)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九)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驭畜力车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