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建设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住建、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