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与其他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