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