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