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限售、限放、禁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