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绿化、硬化或者覆盖。
(一)施工场地内的裸露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物业服务单位或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四)市政道路、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五)已征收土地裸露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六)未利用地裸露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其他裸露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主体负责。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