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灰、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