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价优惠政策,降低用电成本,鼓励、支持用电企业合理调整用电负荷,提高富余电力就地消纳能力。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