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