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