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