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应当归档保存。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外,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申请查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