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