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
(三)村务公开情况;
(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
(六)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七)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