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