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外,还应当公布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公布前款规定的事项,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