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