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