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四条有效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