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三条有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同时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