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