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