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