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一)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