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