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

(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