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