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