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