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