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