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