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