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