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五十一条有效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