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自制的生鲜乳制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