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四十九条有效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二)实行分餐制;(三)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四)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五)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等高风险食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