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二)实行分餐制;
(三)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
(四)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等高风险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