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