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四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