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四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