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